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提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贾雄杰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5号公司4号楼3楼1号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人,代表股份283,560,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280,282,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3,277,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12
人,代表股份3,277,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股份3,277,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7%。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委派刘苑玲律师、胡云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303,6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5%;反对2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020,9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737%;反对23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4%;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89%。
根据表决结果,田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原股东代表监事周林建先生的辞职在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正式生效。辞职生效后,周林建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林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其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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