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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6月27日

  3. 股权登记日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6月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8.97%股份的股东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24年6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为提高决策效率,股东新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议将该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24年6月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6月27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77号舟山希尔顿酒店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6月27日

  至2024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听取《新奥股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的第1项、第2项、第4-7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1项、第3-6项、第8项议案已经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第9项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本次拟回购注销股份的激励对象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8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1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14日以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4年6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董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的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于建潮、韩继深、蒋承宏、张宇迎、张瑾为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7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上述合计35.25万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50.2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将对52.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于建潮、韩继深、蒋承宏、张宇迎、张瑾为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52.75万股。其中涉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2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50万股。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共计1,721万股。

  (七)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名激励对象共计113.0068万股。

  (九)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1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12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4年6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原因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7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上述合计35.25万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5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将对52.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52.75万股。

  (三)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中35.25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价格为6.041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回购价格为6.0415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6.0225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实际回购价格以办理回购注销时打款价格为准。

  回购价格(含限制性股票价款的利息)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授予价格×(1+办理回购注销打款之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办理回购注销打款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登记的天数÷360天)。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办理回购注销打款之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或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三年以上(含三年)按照三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以董事会召开日初步估算,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预计支付款项3,373,017.85元。

  三、预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098,397,607股变更为3,097,870,10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上表中本次变动前数据为截止2024年6月17日的股本数据,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减资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价格及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3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36人。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372.5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12%。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首次授予的3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2.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9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1年6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共计1,721万股。

  (七)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就此出具了核查意见。

  (八)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0名激励对象共计113.0068万股。

  (九)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2年1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3年12月22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十二)2024年6月17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5%。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16日,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4年6月15日届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与第三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足36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3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为上述3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2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后续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25万股。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2.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2%。具体如下:

  

  注:1、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公司联席首席执行官蒋承宏先生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聘任姜杨先生、林燕女士为总裁助理,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2023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后续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0.25万股。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满足,尚待由新奥股份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4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14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按照预定时间于2024年6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全体监事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有表决权的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新奥股份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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