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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84        证券简称:金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23163        债券简称:金沃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以上实际控制人合称“各方”)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各方于2024年6月1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于2018年10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地位,该协议于2024年6月17日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述各方于2024年6月17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

  二、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分别直接持有金沃股份11,485,080股、9,023,991股、8,613,810股、7,793,446股、4,101,814股股份,衢州成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立成持股56%、杨伟持股44%)持有金沃股份1,502,496股股份,衢州同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立成持有14.04%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普通合伙人)持有金沃股份4,557,571股股份。

  本协议各方自愿就其各自及控制的企业(作为股东或董事)对金沃股份行使股东或董事权利的行为保持一致行动。

  经协商,各方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采取一致行动,并承诺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各方同意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各方及其控制的企业向金沃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第三条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方拟向金沃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之前,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之前,各方将对相关提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无法对前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对向董事会提案或在董事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担任董事的一致行动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一致意见,出现平票的,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董事的意见为准;

  (2) 对向股东大会提案或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何种表决权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按照全体一致行动人少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一人一票制内部表决)确定最终一致意见,出现平票的,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的股东的意见为准。

  第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论各方所持金沃股份的股份比例是否发生变化,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且任意一方应以其持有的金沃股份全部股份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责任/义务。如果本协议的任意一方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金沃股份的股份,则本协议对该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其他方继续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持一份,金沃股份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郑立成、杨伟、赵国权、郑小军、叶建阳,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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