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069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86,328.51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50%。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4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05,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9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申请的10,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金日晟矿业已使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6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83,500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金日晟矿业已使用担保额度为10,000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55,000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93,5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名称: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 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2675877011D
3、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周油坊村
4、 注册资本:210,000万元
5、 法定代表人:董鑫
6、 成立日期:2008年06月09日
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金日晟矿业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4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对公司担保金额为154,648.51万元,除此项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抵押贷款金额为48,5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县支行
3、主债权种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4、本金数额: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合同的生效
本保证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86,328.51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5.50%。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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