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78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77.39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6月24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 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1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和《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
二、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1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配总额。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 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根据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如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方式
因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178.00元/股 (含)调整为177.39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2,363,380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113,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92,250,380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2,250,380×0.61/92,363,380≈0.6093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92,250,380×0)/92,363,380=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78.00-0.6093)+0]÷(1+0)=177.3907元/股。
因A股交易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两位小数后,实际调整后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177.39元/股。
根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6),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12,745股至 169,118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12%-0.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四、 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方案在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61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1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2,363,380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113,000股的股本为92,250,380股,以此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人民币56,272,731.8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2,250,380×0.61/92,363,380≈0.6093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093)÷(1+0)=前收盘价格-0.609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峰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芯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芯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芯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1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分红,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49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54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4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6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6181158-4201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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