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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4-054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17日以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推选李美成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选举李美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为促进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科学、高效运作,公司董事会推举独立董事李美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一致。本次选举后公司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

  1、审计委员会:徐珊(主任委员)、陆毅、李美成;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李美成(主任委员)、李振国、徐珊;

  3、提名委员会:陆毅(主任委员)、李美成、白忠学;

  4、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钟宝申(主任委员)、李振国、刘学文、王志纲、陆毅、田野。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2024-053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101号西安铂菲朗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上表中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账户所持3,194,800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因公外地出差,不便主持会议,全体董事一致推选董事兼总经理李振国先生代为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晓东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开发行100亿元公司债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第8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艳华、常小宝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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