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 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
3、 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 主持人:董事长黄宣泽
5、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4人,代表股份348,272,3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85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1,518,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70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2人,代表股份56,754,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3人,代表股份56,793,4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5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2人,代表股份56,754,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461%。
四、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53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61%;反对3,255,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1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53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661%;反对3,255,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14%;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关联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3,47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92%;反对3,32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47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492%;反对3,32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3、 审议通过了《非独立董事选举》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补选李国庆先生、李醒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李国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26,971,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5,492,7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945%。
李国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 选举李醒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26,849,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35,370,9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800%。
李醒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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