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毕得医药
股票代码:68807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鼎华永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6号3292室
股份变动性质: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人资格丧失所涉非交易过户
签署日期:2024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决议解散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鼎华永创不再持有任何毕得医药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因上述原因,鼎华永创将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减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2,275,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欣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兰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599,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7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其原持有的公司股份2,275,088股将由其全体合伙人按照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波分配持有公司785,803股股份,宁波欣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兰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吴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110,6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12%,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鼎华永创经股东会议决议解散注销,并将其持有的毕得医药股份按照全体合伙人各自实际出资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查封、冻结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鼎华永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波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毕得医药董秘办,以供投资者查询。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宁波鼎华永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2024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6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散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毕得医药”)股东宁波鼎华永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华永创”)进行解散清算。鼎华永创的全体合伙人将按照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分配鼎华永创所持有的毕得医药的股份,不涉及对公司的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相关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110,685股,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2.76%减少至11.12%。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毕得医药近日收到股东鼎华永创通知,鼎华永创合伙人会议审议决议对合伙企业进行解散清算。鼎华永创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非交易过户事宜。鼎华永创基本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宁波鼎华永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X0N1C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波、男、中国国籍
5、成立时间:2016年04月29日
6、合伙期限:2016年04月29日至2036年04月28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6号3292室
鼎华永创一致行动人宁波欣曦基本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宁波欣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2HD03T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曦赟、男、中国国籍
5、成立时间:2019年12月05日
6、合伙期限:2019年12月05日至无固定期限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天大道99号13幢1040D室
鼎华永创一致行动人宁波兰旦基本信息如下:
1、公司名称:宁波兰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3JBF41
3、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4、执行事务合伙人:汤士俊、男、中国国籍
5、成立时间:2020年06月04日
6、合伙期限:2020年06月04日至无固定期限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象保合作区航天大道99号12幢1102C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鼎华永创持有毕得医药股份总计2,275,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注:上述数据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具体非交易过户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为准。
鼎华永创解散清算后,相应证券资产2,275,088股股票及孳息(包括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将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波先生与宁波欣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兰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相关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0,110,685股,所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由12.76%减少至11.12%。本次分配不触及对公司的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鼎华永创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相关承诺和说明
(一)鼎华永创在《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前12个月以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锁定期届满超过24个月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承诺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进行。
3、本承诺人减持股份依照《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鼎华永创解散清算,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全体合伙人承诺,将继续履行鼎华永创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关承诺。
(三)鼎华永创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鼎华永创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三、其他重要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7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9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6月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9.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根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这一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未发生变动,不存在调整利润分配总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90,882,948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129,043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88,753,905股,以此计算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79,878,514.50元(含税)。
(2)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8,753,905×0.90)÷90,882,948≈0.8789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8789元/股)÷(1+0)=前收盘价格-0.878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戴岚、戴龙、共青城南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昀万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元。本条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1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其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61601560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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