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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灵深瞳

  股票代码:688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HSG CV IV Holdco IX, Ltd.

  注册地址:Maples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通讯地址: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3613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6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注: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HSG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无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其资金需求减持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及自身资金需求,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公司上市日),HSG持有19,401,955股公司股份,占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0.49%(按公司当时股份总数184,980,819股计算)。

  本次权益变动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HSG持有公司14,217,846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5.49%(按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股份总数258,973,147股计算)。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披露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58,973,147股,HSG所持公司股份由转增实施前的14,570,655股变更至20,398,917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HSG于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1,012,371股。本次权益变动后,HSG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达到5%。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注:

  1. 上表“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按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总股本184,980,819股计算;“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按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股份总数258,973,147股计算。“减持比例”系以“权益变动前持股比例”与“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相减计算得出;

  2. 上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保留小数点后2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3. 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信息披露人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HSG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HSG于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未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减持价格区间为11.50元/股,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其他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机构登记证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HSG CV IV Holdco IX, Ltd.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4年6月1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HSG CV IV Holdco IX, Ltd.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4年6月 18日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超过1%

  暨权益变动累计达到5%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6月18日,公司股东HSG CV IV Holdco IX, Ltd.(变更名称前为Sequoia Capital CV IV Holdco IX, Ltd.,以下简称“红杉中国”)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股比例从7.19%减少至5.49%,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

  ● 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红杉中国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持股比例从10.49%减少至5.49%,权益变动累计达到5%;

  ● 本次权益变动为公司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股东红杉中国发来的《关于减持格灵深瞳股份进展的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权益变动超过1%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6月18日,红杉中国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格灵深瞳股份4,405,472股,累计减持比例为1.70%,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二)权益变动累计达到5%的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披露了《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58,973,147股,红杉中国所持公司股份由转增实施前的14,570,655股变更至20,398,917股,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

  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6月18日,红杉中国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格灵深瞳股份11,012,371股,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减持比例已考虑公司实施2022年度转增的影响。

  2、本次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注:本次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总股本184,980,819股计算,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当前总股本258,973,147股计算。

  三、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承诺的情况;

  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仍在大宗交易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内,其将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减持,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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