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4-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20,0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授权,同意对本激励计划中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军、施良杰、杨哲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2.4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2、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自2024年4月27日起45天公示期已满,公示期内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军、施良杰、杨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陈建军、施良杰、杨哲共3人,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为701,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5808127),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6月24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股票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的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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