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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4年3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开披露了相关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公司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3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由于公司上市时间距自查期间截止日即2024年3月4日不满6个月,以上市首日2023年9月11日作为起始日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即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3月4日,由于公司上市时间距自查期间截止日即2024年3月4日不满6个月,以上市首日2023年9月11日作为起始日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4年3月1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及职工代表监事章成盛先生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以外,其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中介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自营部门在严格遵守信息隔离墙制度的前提下基于投资策略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相关部门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经公司核查,章成盛先生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其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并且为章成盛担任职工代表监事前的买卖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800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楼冠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独立董事姜银珠、潘磊通过通讯方式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张亮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所有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2、议案3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其中拟参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议案1、议案2、议案3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昊、李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李昊律师、李卉律师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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