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2 证券简称:索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湖北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索通”),该公司为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湖北索通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9,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1,588,420.43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1.90%;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685,220.43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61%。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6月7日,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债权人”)签署《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为湖北索通在债权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同时,公司以自身所持有的湖北索通65%的股权为湖北索通在债权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质押担保;湖北索通股东湖北周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湖北索通在债权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21,000万元,并以其持有的湖北索通35%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湖北索通以自有的土地使用权鄂(2023)枝江市不动产权第0031908号、在建工程(地字第420583202300096号、建字第420583202300153号、建字第420583202400052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20583202309050199、420583202309050299、420583202401260199、420583202401260299、420583202307240199、420583202311200199)、以及评估金额为37,373.32万元的湖北索通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相关配套设备为自身在债权人处办理的融资业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根据各银行授信要求,为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等值外币),该担保额度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本次担保属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并在有效期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为湖北索通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不含本次),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为81,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湖北索通炭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化工园沿江大道99-1号
3.法定代表人:刘海平
4.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5.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6.湖北索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牵头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代理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贷款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额:人民币39,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范围:借款人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叁亿玖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湖北索通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建设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本次为该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确保年产100万吨新型炭材料项目尽快完成建设投入生产,发挥沿江区位优势及园区产业集群带来的降本优势,为进一步夯实公司原材料优势奠定坚实基础。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及相关授权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股东大会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588,420.43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81.90%,实际担保余额为685,220.43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6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71,350.43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8.87%,实际担保余额为668,150.43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8.58%;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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