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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02              证券简称:云赛智联            编号:临 2024-028

  900901                                云赛 B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包括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 2024年5月担保1,526.33万人民币;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余额5,309.46万人民币,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对外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智联、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十二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预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2亿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预计相互提供担保的金额合计不超过13.3亿人民币及200万美元,实际发生担保金额和期限以签署合同为准,该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8日、2024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6、临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5月,为上海云赛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科技”)担保1,526.33万人民币。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为上海南洋万邦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万邦”)担保余额172.52万人民币,为信息科技担保余额3,090.22万人民币,为上海塞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嘉电子”)担保余额151.93万人民币,为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时代”)担保余额1,788.64万人民币,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汎球”)担保余额106.15万人民币,南洋万邦为南洋万邦(香港)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南洋”)担保余额0.00万美元,折合0.00万人民币。以上担保余额总计5,309.46万人民币。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科技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网”)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担保协议(编号:公高保字第02322024200601号)。被担保人为其控股子公司上海云赛数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数海”),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人民币。

  近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担保协议(编号:(2024)沪银最保字第XQ0219号)。被担保人为上海宝通汎球电子有限公司,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

  三、被担保人的情况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2023年12月31日被担保人情况

  

  以上公司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24年5月31日,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309.46万人民币,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5%。

  公司对外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特此公告。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602            证券简称:云赛智联            公告编号:2024-027

  900901                              云赛B股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3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6048美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67,673,4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8,809,958.57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仪电(集团)有限公司、云赛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3.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 0.043 元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每股人民币 0.038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8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纳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3元。

  3.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24 年 5 月 2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7.1098)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6048 美元(含税)。

  (1)对于 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06048 美元派发现金红利。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B 股外籍自然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006048 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3)对于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 0.005443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4695838  34695939

  特此公告。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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