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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4-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671,801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6,000,000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671,801股后的74,328,1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

  2、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22,298,459.7÷76,000,000=0.2934007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34007。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如因回购股份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3、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一致。

  4、 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671,801股后的74,328,19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5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6月17 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 相关参数调整

  1、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22,298,459.7÷76,000,000=0.2934007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2934007。

  2、 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回购报告书》,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数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2024年6月26日)起,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35元/股(含)调整为34.71元/股(含)。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35-0.2934007≈34.71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2024年6月26日)起,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2.0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5%;按回购金额上限、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144.0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9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杨伟明及其近亲属宋丽敏、杨诚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韩挺及其近亲属韩长洪、徐杏芳,持股5%以上股东金华市诚昊电器有限公司、金华科隆塑胶有限公司、金华卓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亿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首次公开发行时任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七、 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工业开发区

  联系人:郭康丽

  咨询电话:0579-83793333,传真电话:0579-89123969

  八、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2、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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