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未信安”或“公司”)2024年5月1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22,527,908.0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并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4,328,916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1,689,376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112,639,540股。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639,540×0.20)÷114,328,916≈0.1970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70)÷(1+0)=前收盘价格-0.197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江西裕润立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立达高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济南风起云涌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三未普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三未普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925998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88489 证券简称:三未信安 公告编号:2024-042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3.33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73.13元/股(含)
●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28日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73.33元/股(含),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2023年1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8)。
二、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22,527,908.0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 回购价格上限调整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约定,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73.33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73.13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将于2024年6月28日生效。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配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2,639,540×0.20)÷114,328,916≈0.1970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73.33-0.1970)÷(1+0)≈73.13元/股(含本数,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54.70万股至109.39万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0.48%-0.9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四、 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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