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98 证券简称:喜悦智行 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其中: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吴山南路111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罗志强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917,7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0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5,747,7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17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01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名,代表股份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77,917,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72,848,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58%;反对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6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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