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涉诉事项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诉前调解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不涉及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事项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粤0305民诉前调14316号的《先行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股东林萌作为原告于2024年3月7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公司,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由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林萌持有公司股份20,70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9%。
原告林萌认为,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林萌提出的选举林萌、林杨威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均未通过,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提名的9人当选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明显从一开始就排除了非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推荐候选人当选董事的可能,剥夺了原告的董事席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请求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二、补充说明事项
原告林萌当时依其董事及股东身份参与了案涉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会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影响。
本次公告涉诉事项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和执行情况而定。
五、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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