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98 证券简称:安德利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处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A股股份总数270,536,000股为基数,每股A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共计向公司A股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9,517,920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自行发放的对象除外)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公司A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公司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详见本公司2024年4月30日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披露的“二零二三年末期股息”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股东DONGHUA FRUIT INDUSTRY CO.,LTD.、山东安德利集团有限公司、CHINA PINGAN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该类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如 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对于沪股通投资者投资公司A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9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含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公司联系: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3396069
特此公告。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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