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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暨收到撤销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申请人撤销;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裕才为本案被申请人;

  ●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仲裁事项均为申请人撤销,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寄达的《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2024)武仲撤字第000002700号]和《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2024)武仲撤字第000002856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申请人龚海艳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严格遵照《人力资源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确认申请人龚海艳享有《股权证明书》载明的玖仟捌百股原始股,并要求被申请人冯裕才协助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得取得出资证明书,并据此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赔偿因违约造成申请人龚海艳股东权益损失,包括股利、分红暂估5万元。3、请求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冯裕才承担”。2024年2月20日,公司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武仲受字第000000708号)。

  2024年4月,申请人龚海艳提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请求将前述仲裁申请变更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赔偿龚海艳1,212,554元(暂以9800股,每股123.73元的价格计算);2、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冯裕才承担”。

  上述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的相关说明。

  2024年2月,申请人许蔚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严格遵照《人力资源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确认申请人许蔚享有《股权证明书》载明的肆万贰仟股原始股,并要求被申请人冯裕才协助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使得申请人取得出资证明书,并据此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冯裕才赔偿因违约造成申请人许蔚股东权益损失,包括股利、分红暂估壹拾万元。3、请求裁决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冯裕才承担”。2024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了仲裁委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24)武仲受字第000000709号)。

  上述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的相关说明。

  二、本次撤销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仲裁委送达的《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2024)武仲撤字第000002700号]和《武汉仲裁委员会撤销案件决定书》[(2024)武仲撤字第00000285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龚海艳提交《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根据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请求申请书》要求及《仲裁法》第49条及《仲裁规则》第57条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决定:1、撤销仲裁委受理的2024000000708号合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2、本案产生的仲裁费人民币27,768元全部由申请人龚海艳承担。

  申请人许蔚提交《撤回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根据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请求申请书》要求及《仲裁法》第49条及《仲裁规则》第57条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决定:1、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24000000709号合同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2、本案产生的仲裁费人民币3,892元全部由申请人许蔚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为申请人撤销仲裁,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仲裁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001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 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5月,公司收到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鄂0192民初7198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许蔚起诉公司并将冯裕才、吴恒山列为第三人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许蔚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占股权比例为0.4%;(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2023年9月15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笔录,许蔚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原告许蔚为达梦公司原始股东所占原始股份比例为九万五千股,原告累计占达梦公司股权0.48523% ;(2)将第三人冯裕才名下占达梦公司股权0.29523%变更至原告名下;(3)将第三人吴恒山所占比例为0.19%变更至原告名下;(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的相关说明。

  二、 有关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0192民初7198号之一),根据上述裁定书,原告许蔚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蔚负担。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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