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4年6月21日起,本公司将下列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1、华夏恒生中国内地企业高股息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7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华夏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5984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华夏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15989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增东莞银行为发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华夏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基金代码:021570(A类)、021571(C类),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本基金自2024年6月17日起公开发售。本基金首次募集总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即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自2024年6月25日起,投资者可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银行”)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流程、规则、可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等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规定执行。本基金发售机构已在本公司官网(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东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6033;
东莞银行网站:www.dongguanbank.cn;
(二)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第二次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9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4年6月28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3.2投资者通过任一销售机构按基金交易代码提交的分红方式变更申请,只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有效,并不改变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希望变更该销售机构其他交易账户或其他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需分别按基金交易代码通过各销售机构交易账户逐一提交变更分红方式的业务申请。
3.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查询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变更分红方式的,请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变更手续。本次分红方式将以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4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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