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ST新纶 公告编号:2024-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2024年6月24日,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4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公司应当披露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9.1.15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2024年6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14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 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3条、第9.2.4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2024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2024年6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4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2024年6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2024年6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告为公司股票连续14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可能触发交易类面值退市的第六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连续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七)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停牌一天,自2024年5月6日复牌后,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新纶”,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2341”。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毅先生存在高比例质押和司法冻结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因债务事项可能面临诉讼、仲裁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公司当前股票价格走势,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ST新纶 公告编号:2024-054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4日(周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4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9:15至2024年6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5栋5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廖垚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302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380,469,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3.020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代表股份196,611,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3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93人,代表股份183,857,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69%。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377,4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58%;反对9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5,176,4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29%;反对92,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0,277,4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95%;反对92,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42%;弃权100,0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95,076,471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017%;反对92,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71%;弃权100,0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2%。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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