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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4-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一)本次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审议情况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24日召开十届十五次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计划未予以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应当予以注销。鉴于上述,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扣除已用于股权激励部分剩余的52,562,760股股份,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2)。

  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305,817,807股变更为2,253,255,047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2,305,817,807元减少至2,253,255,047元(最终以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股份注销相关事宜。

  (二)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13日召开了九届九次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4),于2020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临2020-064)。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股权激励

  2、回购股份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

  3、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5月12日)

  4、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

  5、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的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申报时间:2024年6月25日起45天内(工作日9:00-12:00;14:30-17:30)(以邮寄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3、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处

  4、联系电话:0591-83367773

  5、电子邮箱:qszy600103@163.com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4-051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届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十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6月17日发出通知,2024年6月24日以现场+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董事11人,公司5名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小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因公司部分独立董事成员变化,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1、第十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7名)

  主任委员:林小河

  委员:林新利、姚顺源、余宗远、叶宇、林燕榕、陈礼辉

  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余宗远

  副组长:林燕榕

  业务牵头部门:公司规划发展部

  2、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5名)

  主任委员:陈礼辉

  委员:林新利、姚顺源、陈亚东、叶莲

  3、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5名)

  主任委员:叶莲

  委员:林建平、林燕榕、冯玲、陈礼辉

  下设审计工作组

  组长:叶莲

  业务牵头部门:公司审计室

  4、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名)

  主任委员:冯玲

  委员:林建平、姚顺源、陈亚东、陈礼辉

  下设工作组

  组长:冯玲

  业务牵头部门:公司财务部

  以上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相应的董事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与会董事对上述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了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4-049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楼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小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余宗远、阙友雄因事请假,其中阙友雄为独立董事;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曹仕贵因事请假;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程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具体详见2024年6月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之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3、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交易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5、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新颖、蒋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到会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24〕第126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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