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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84,169,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04%。本次质押后,中曼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53,403,574股,占其持股数量的63.45%;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李玉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共兴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兴投资”)、上海共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荣投资”)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7,878,460股、4,500,017股、8,246,811股(合计持有20,625,288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97%、1.13%、2.06%(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16%)。本次解质押后,李玉池、共兴投资、共荣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0股。

  ● 控股股东中曼控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53,403,574股,占其持股比例的63.45%;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53,403,574股,占其持股比例的37.23%。

  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股东中曼控股将所持有公司的9,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自然人王滔并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李玉池、共兴投资、共荣投资分别将质押给自然人王滔的7,800,000股、4,500,000股、4,1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 上市公司股份质押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本次质押股份未被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

  二、 本次股份被解除质押情况

  

  

  

  李玉池、共兴投资、共荣投资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暂无明确的后续质押计划,如后续用于质押,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曼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朱逢学、李玉池、共兴投资、共荣投资、上海共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远投资”)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质押情况

  1.中曼控股所质押股份到期情况

  中曼控股所质押股份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30,093,57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5.75%,占公司总股本的7.52%,对应融资本金余额约为2.40亿元;

  中曼控股质押股份所对应的融资还款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股票红利、投资收益、出售资产等。

  2.中曼控股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控股股东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控股股东质押事项目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融资授信及融资成本、持续经营能力等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2)控股股东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不存在需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

  四、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玉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兴投资、共荣投资、共远投资于2024年6月18日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金桐1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中曼控股、李玉池、共兴投资、共荣投资、共远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西藏信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共20,000,177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股份转让还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份尚未完成过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变动情况,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4-047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中曼”)、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装备集团”)

  ● 本次为阿克苏中曼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30,000万元;本次为阿克苏中曼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1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拟为中曼装备集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公司为阿克苏中曼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0,964.09万元人民币、为中曼装备集团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717.52 万元人民币(均不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积数量:截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阿克苏中曼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所担保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30,000万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全资子公司阿克苏中曼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1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曼装备集团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已分别于2024年4月28日和2024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阿克苏中曼

  1、名称: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新疆阿克苏温宿县产业园区金龙路1号

  3、法人代表:李春第

  4、注册资本:33,000万元人民币

  5、与公司关系:阿克苏中曼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阿克苏中曼资产总额 418,234.99万元,负债总额   277,864.44万元,净资产140,370.53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168,215.61万元, 净利润73,633.9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4年3月31日,阿克苏中曼资产总额456,817.14万元,负债总额   299,204.71万元,净资产157,612.42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9,073.48万元,净利润16,951.7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中曼装备集团

  1、 名称: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3998号飞渡路2099号1幢3层、2幢

  3、 法人代表:李春第

  4、 注册资本:39,000万元人民币

  5、 与公司关系:中曼装备集团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曼装备集团资产总额113,563.63万元,负债总额 72,271.51万元,净资产41,292.13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56,817.41万元,净利润936.9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3月31日,中曼装备集团资产总额110,711.36万元,负债总额70,195.06万元,净资产为40,516.30万元,2024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5,944.23万元,净利润-811.3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3、债务人名称: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3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8、签署日期:2024年6月24日

  (二)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3、债务人名称:阿克苏中曼油气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5,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债权人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签署日期:2024年6月24日

  (三)公司拟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名称: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四、累计担保数额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38,923.27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3.47%,担保对象均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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