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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4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41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公司回购股份变化、非公开发行增发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变动等致使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日(公告编号:2024-040)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了股份回购;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回购,公司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为121,119,984股。

  本次权益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271,594,206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121,119,984股后,实际参与现金分配的股本数为2,150,474,222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4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3,959,210.91元(含税),占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75.58%。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150,474,222×0.3041÷2,271,594,206 ≈ 0.2879元/股。

  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87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包括其可交换公司债券质押专户)、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KEYCORP LIMITED、中山瑞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4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投资公司于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的符合境内外相关监管规则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GDR投资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税收规定,GDR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将由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36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3日,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于2024年7月12日通过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发放给GDR投资者。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4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如有疑问,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0-28138632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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