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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4-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判决结果:被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7,526,175.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526,17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案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少量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及逾期违约金约2,921.4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设备款24,445,457.2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 年10月30日起以欠款24,445,457.27元为基数,按2020年10月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2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为4,768,493.69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赣0112民初3731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17,526,175.27元;

  2、被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526,175.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93,015元,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921元,被告南乐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144,094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对案涉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冲回部分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损益产生少量影响,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本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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