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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上接D57版)

  (上接D57版)

  (2)2023年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2023年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涉及的主要项目2个,对应公允价值变动为-0.86亿元,占本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的62.32%,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投资性房地产相关项目减值迹象的判断依据及主要减值测算过程,结合主要项目所在区域市场情况、租金价格、出租率及其变化等,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规,是否与所在区域市场变化趋势保持一致,是否偏离同行业一般水平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针对期末自持投资性房地产,已聘请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采用市场法、收益法进行评估。主要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原因如下:

  项目一金科·集美天宸:金科·集美天宸位于内江市市中区,内江市是四川省的一个地级市,目前房地产市场持续保持下行态势,商业房地产市场供过于求,部分商业房地产市场售价与2022年相比,仍处于轻度下滑中;被评估对象2022年在完工状态下的价格水平均价在13,000元/平方米左右,2023年在完工状态下的价格水平均价在11,600元/平方米左右,市场价格下降幅度约为10%,符合区域市场变化趋势。

  项目二昆明商业综合体项目-购物中心:昆明商业综合体项目-购物中心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建筑面积155,547.11平方米。2023年下半年B1层家乐福超市撤租,铺位空置导致出租率下降、当年租金收入下降。公司重新进行铺位划分和调整,新租户于2024年2至5月陆续开业,2024年出租率和租金收入处于恢复阶段。基于2023年的实际经营情况,修正未来的预期收入,采用收益法计算后项目公允价值相较于2022年略有下降。项目投资性房地产价值下降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关,变动趋势与当地市场趋势一致,并未偏离同行业的一般水平。

  综上所述,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本年期末公允价值虽有所下跌,但下跌幅度较小,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减值准备计提与所在区域市场变化趋势保持一致,并未偏离同行业一般水平。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针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获取独立评估师的评估报告,验证公司管理层会计估计的合理性;

  2.针对本年度公允价值出现大额变动的项目,向公司或评估机构询问相关原因,复核评估师测算底稿,对其中的关键参数、关键假设进行复核,关注本年的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假设较上年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同时结合周边可比项目情况以及上年预测结果在本年度的实现情况,分析本年度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的合理性;

  3.复核期末公允价值,检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及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2023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合理、金额准确,与所在区域市场变化趋势保持一致,未偏离同行业一般水平。

  问题九:年报显示,2023年度末,你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213.82亿元,较期初变动的主要原因是追加投资16.08亿元、按收益法确认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14.59亿元、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4.3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按收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具体情况;说明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处置价格、交易时点、交易对方、款项收回时点,自查相关处置收益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就前述追加和处置资产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以及在公司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追加投资的合理性,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为保证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具体情况

  公司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公司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计入投资收益,本年按权益法确认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14.59亿元,金额前十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

  

  2.公司处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名称、处置价格、交易时点、交易对方、款项收回时点的具体情况,相关处置收益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3年,因房地产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困难,合资合作项目中合作各方诉求不一致,为提升合作项目投入产出效益以及部分亏损项目及时止损,公司持续开展合作项目股权优化攻坚工作。本年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4.30亿元,其中处置损益影响较大的明细如下:

  单位:亿元

  

  公司在处置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处置原并表子公司,在处置时将处置股权所得的价款与原有子公司自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对于处置原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公司追加投资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在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追加投资的合理性,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本年长期股权投资中披露追加投资16.08亿元,主要系对应项目公司由合并报表转为权益法核算所致,不存在实际追加投资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因并表子公司流动性危机持续影响,该合作项目公司的合作方要求行使对项目更多的管控权利,导致本公司无法主导控制该合作项目公司,故将原控股子公司A和D转入合营企业核算及列报,将原控股子公司C转入联营企业核算及列报;根据相关补充约定,公司本年对被投资单位B丧失控制权,转为合营企业核算及列报。前述追加投资行为系公司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列报调整,实质未有现金形式的追加投入,不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4.公司追加投资和处置资产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的情况

  公司在处置合作项目股权、签订相关补充约定时,由公司投资拓展部门发起审核流程,相关业务条线经办人员以及区域、集团各中心负责人逐级审批,严格履行了内控审批程序。

  根据信息披露政策要求,前述追加投资和处置股权事项涉及标的金额均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和深交所披露标准。

  5.公司为保证非经营性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目前已实施和拟实施的主要保障措施为:

  (1)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入和对少数股东分配富余资金,严格按照财务资助授权进行审批和支付,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风险可控;

  (2)公司在开展合资合作业务时,着重寻找本地平台公司、本地国企、央企等资金实力雄厚企业进行合作;

  (3)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政策持续深度调整,公司及时控制合资合作项目比例;同时为提高项目风险控制、进一步提升经营质效,持续开展合作项目股权优化攻坚工作,减少部分亏损项目后期投入,降低损失风险;

  (4)公司将通过司法重整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与潜在战略投资者共同重新构建经营模式,适时逐步剥离低效资产,推进公司加快实现良性循环,保障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投资的联营合营企业报表,选取部分公司进行收入、成本和存货跌价准备核查,结合公司投资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与联营合营企业净利润重新计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2.获取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清单,核查至对应的处置协议、移交记录及审批记录,结合准则判断公司终止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合理性,并重新计算本期处置收益;

  3.获取公司因丧失控制权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由合并报表转为权益法核算清单,核查至对应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相关说明等资料,检查公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

  4.询问公司保证非经营性资金安全、降低投资风险的主要措施,结合联营合营企业的实际经营和信用情况,分析判断往来资金收回的可能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本期按照权益法、处置股权形成的投资收益金额准确,公司相关股权处置收益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期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主要系个别项目公司由合并报表转为权益法核算,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和列报调整所致,不存在以现金形式的追加投入情况,并未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况。

  问题十:年报显示,2023年度末营业外支出为13.46亿元,其中滞纳金及罚款支出为9.68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滞纳金及罚款支出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2023年营业外支出中滞纳金及罚款支出金额为9.68亿元,其中主要为税收滞纳金9.55亿元。2023年,因公司流动性持续紧张,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相关税款,公司按照滞纳税款每日0.05%计提税收滞纳金9.55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公司按照上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直接从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系统查看获取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以及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的税款滞纳开始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得出应缴纳的滞纳金金额。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未来很有可能缴纳的税收滞纳金确认为一项负债;税收滞纳金是公司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非营业性支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公司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

  问题十一:年报显示,截至2023年末,你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为41.42亿元,同比下降17.09%。你公司2022年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50.74亿元,2023年度计提48.34亿元,并就部分可抵扣亏损、资产减值准备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部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请你公司说明递延所得税--附回售未终止确认股权转让的期末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并结合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存在大额可抵扣亏损和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说明你公司未来是否能获得足够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进一步说明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递延所得税附回售未终止确认股权转让的期末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

  公司附回售未终止确认股权转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系由于公司转让金科智慧服务股权,附带的回售条款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而产生。公司根据收到的股份转让款37.34亿港元及可能承担的利息(年利率为9%)减去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股票价值)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并根据转让的金科智慧服务股份的股票价值和可能承担的利息变动情况持续计量该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相应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和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3年由于回购款占用时间增加导致利息增加以及金科智慧服务股价下跌,交易性金融负债余额为24.71亿元,相较于2022年有所增加。因此,基于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继续增加,公司对应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步增加。

  2.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减值准备、可抵扣亏损之间的勾稽关系

  (1)与资产减值准备之间的勾稽

  2023年,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准备与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准备合计金额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勾稽一致,明细如下表:

  

  (2)与可抵扣亏损之间的勾稽

  2023年,因公司进一步经营亏损,导致公司可弥补亏损金额增加至286.73亿元,其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弥补亏损金额为96.51亿元,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弥补亏损金额190.22亿元。

  3.结合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持续盈利能力,说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针对可弥补亏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项目主要集中在部分盈利项目,对于亏损项目大部分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已经考虑持续经营相关因素的影响。此外,针对流动性风险等导致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公司全力争取保交楼专项借款和纾困资金履行保交楼义务;稳步开展通过小额清偿、以房抵债等方式化解经营性债务;加快推进司法重整、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改善措施来提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未来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理由如下:

  (1)部分自身盈利项目从拿地到预售有一定的开发周期,因前期未竣备交房、相关收入成本未结转形成了未弥补亏损,在交付结转后可自然弥补亏损;

  (2)根据公司经营安排,目前存在部分阶段性持有物业、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如对外投资),通过处理上述资产形成的收益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历史的对外投资成立的合资合作公司,大部分为利润较好的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形成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已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部分债务被豁免的情形,公司通过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所得税计算表,检查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资产减值准备、可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之间的勾稽情况,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过程实施重新计算;

  2.获取公司项目盈利预测和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说明,分析公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合理,金额准确,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题十二:年报显示,你公司2023年末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为152.02亿元,较2022年末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78.94亿元下降15.04%;报告期利息支出为39.50亿,2022年度利息支出为20.94亿元,同比增加89.94%。请说明公司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与以往年度存在重大变化,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并结合公司楼盘建设情况、有息债务规模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利息支出同比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大幅下降原因。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说明公司利息资本化的会计处理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与以往年度存在重大变化

  公司利息资本化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资本化的起始需满足:(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资本化的终止点为项目的竣工结转。对于非正常停工三个月及以上的项目,相关的借款费用将不再进行资本化,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023年度,公司的会计处理未发生变化。

  2.结合公司楼盘建设情况、有息债务规模变化情况等量化分析利息支出同比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有息负债规模保持相对稳定,综合融资成本略有上升,同时根据有息负债判决或裁决结果计提罚息、违约金等,导致公司年内的有息负债利息相较于2022年略有增加。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影响,公司拿地暂缓,同时部分存量项目逐步完成并竣工,导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项目数量及相应金额减少。由于公司资金紧张,项目竣工后借款本金未能及时归还,竣工后发生的融资费用无法进行资本化。此外,公司存在部分项目停工,对于停工项目,利息支出全部予以费用化。综上导致有息负债的费用化利息支出相对大幅增加,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亿元

  

  3.说明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大幅下降原因

  2023年度存货余额中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较上年显著下降,主要原因系本期存货结转为营业成本导致相应资本化金额减少43.91亿元;子公司处置导致存货余额中的资本化金额减少13.96亿元,两者合计57.87亿元,高于本期新增资本化金额30.96亿元。详细情况如下表:

  单位:亿元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存货余额中利息资本化金额,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获取公司借款台账,并根据合同约定,复核公司在测算有息负债利息支出时所采用的计息天数、利率等关键参数的准确性;

  2.针对逾期的金融负债,获取公司诉讼台账,选取诉讼和判决资料,根据合同约定、诉讼请求或判决结果,对逾期天数和逾期利率进行了进一步的复核;

  3.根据项目投入、竣工情况,重新计算项目利息可资本化限额,核查资本化利息的合理性;

  4.根据存货项目账面投入情况,识别进度缓慢或停工项目,进行停工检查,根据核查情况,重新计算项目的利息资本化限额。

  经核查,公司利息资本化的会计核算方式和口径与上年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期费用化利息支出大幅上升是由于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所致,变动合理。

  问题十三: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披露日,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34.90亿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4.6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被诉的案件涉及金额332.3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47.35%。你公司2023年末累计计提预计负债6.64亿元,较期初增长0.09亿元。请你公司:

  (1)全面自查并逐项补充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就相关诉讼承担了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该义务的金额如何计量,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合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通过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全面自查并逐项补充说明公司当前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及标的及金额、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当前进展以及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截至年报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没有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4件,合计标的约76.06亿元,具体如下:

  

  (2)截至年报披露日,除上述已单独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标的合计约258.84亿元。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标的合计约2.58亿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标的合计约256.26亿元。公司已根据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要求进行披露;并同时披露了新增案件中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情况,包括列举单笔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的执行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23-57号、2023-130号、2023-138号、2023-150号、2024-025号、2024-033号、2024-037号、2024年-058号临时公告。

  考虑到前期已披露的累计案件后续可能进入执行阶段,故公司将含已披露的累计案件截至年报披露日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进行了汇总: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执行案件共计146件,涉案标的合计约215.25亿元,其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为3件,涉案标的合计约2亿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为143件,涉案标的合计约213.25亿元。以上案件的执行情况不仅限于本报告期内,同样包含尚未执行结案的案件及期后新增的执行案件,具体内容详见2024-058号临时公告。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将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就相关诉讼承担了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该义务的金额如何计量,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合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通过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形

  (1)本期根据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主要明细

  单位:亿元

  

  截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334.90亿元,主要诉讼事项系因公司存在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未按期兑付商票和未按期支付的工程款等,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借款本金、利息、商票、工程款等负债公司均已根据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等确认并列报于相应负债科目。

  2023年,公司在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列示的金融性债务逾期相关的违约金、罚息、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合计金额为7.77亿元,在预计负债列示的土地违约金、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为6.64亿元,公司因诉讼、仲裁案件累计确认的负债余额为14.41亿元,较期初预计负债余额6.56亿元增加7.85亿元。

  (2)计提原则和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相关规定,确认预计负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能履行该义务,如法律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有关各方合理预期企业应当履行等。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尤其需要充分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按照最佳估计数确定预计负债的金额。

  2023年,公司经营情况持续恶化,陆续新增逾期债务,识别的或有事项风险类型与上期一致,主要包括金融性债务逾期、欠付土地出让金、逾期支付工程款、逾期交房、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具体计提情况如下:

  1)针对金融性债务逾期和未决诉讼,公司按借款合同条款计提相应借款利息的同时,针对原告诉求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对于已诉并判决(含一审判决)的涉诉案件,按最新判决结果计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确认对应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合计7.08亿元;针对尚在诉讼程序中的涉诉案件,一方面由于法院尚未判决,原告诉求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最终判定金额尚未确定;另一方面,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寻求债务展期和降息,部分债务已经取得降息、豁免罚息及违约金的成果。在保交楼、保稳定的共同目标下,对于公司债务展期,市场各方普遍予以支持,相关罚息及违约金预计能够得到豁免。因此,公司结合债务展期情况,针对尚在诉讼程序中的涉诉案件,未确认相关负债。

  2)针对土地违约金,公司已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和定金条款,计提相应的土地违约金或定金损失。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确认土地出让违约金6.04亿元。

  3)针对工程款逾期支付,对已诉并判决(含一审判决)的涉诉案件,按最新判决结果计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确认应付利息0.69亿元。

  4)针对逾期交房违约金,公司以业主起诉为确认前提,若业主起诉均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已判决案件按判决结果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未判决案件根据客户诉讼请求内容确认违约金金额,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0.6亿元。

  5)针对公司为联营合营企业、外部单位提供的借款担保,2023年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本金及利息,债权人提起诉讼,诉讼中本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履行代偿义务。公司认为第一偿还顺位系项目公司本身,公司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的金额取决于项目公司本身的资产执行情况,公司预计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故未计提预计负债,将其作或有事项披露。

  (3)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已针对报告期内和期后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按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信息披露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度半年报、2023年度年报、2023-014号、2023-026号、2023-050号、2023-57号、2023-73号、2023-95号、2023-107号、2023-130号、2023-138号、2023-149号、2023-150号、2023-161号、2024-018号、2024-025号、2024-033号、2024-037号、2024-057号、2024-058号公告。

  (4)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是否充分、合规,是否存在通过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与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的规则一致,公司对预计负债的计提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并结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判断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在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充分、合理,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针对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年审会计师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针对金融负债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息,获取公司借款台账和诉讼台账,选取标的金额大于2000万的明细,涉诉借款本金共193.02亿元,获取借款协议、诉讼、判决等相关资料,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检查公司是否将所有已判决的案件确认负债;同时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案件,根据合同条款、诉讼请求或判决结果,复核公司测算违约金和罚息时采用的逾期天数,逾期利率等关键参数的准确性。2023年公司新增已判决案件标的金额97.22亿元,加上以前年度已判决案件计提违约金和罚息在本年度随时间推移继续增加,本期新增计提相关违约金和罚息4.87亿元;

  2.针对延迟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取公司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复核公司测算违约金时采用的逾期天数、违约金率等关键参数的准确性;询问了解公司针对该地块的拿地计划和资金计划,以及公司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商谈结果,结合账面前期成本的开支情况,判断公司支付土地违约金的可能性,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判断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同时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3.针对工程类债务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息,获取公司的诉讼台账,选取标的金额大于2000万的明细,涉诉工程款债务共57.89亿元,结合工程合同条款、诉讼、判决等相关资料,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检查公司是否将所有已判决的案件确认负债;同时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案件,根据合同条款、诉讼请求或判决结果,复核公司测算利息时采用的逾期天数,逾期利率等关键参数的准确性。

  4.针对逾期交房,获取诉讼资料,根据判决文书或客户起诉状内容,复核数据的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判断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同时具备真实性和完整性;

  5.针对对外担保,获取公司的担保台账,查阅担保合同中担保范围条款,核对担保事项主债务人是否已逾期,分析判断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2023年针对诉讼及其他或有事项进行了充分识别,对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相关事项均按会计准则要求计提了预计负债,确认原则和口径与以前年度保持了一致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及以前年度计提预计负债充分、合规,不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公司净资产为负的情况。

  问题14:年报显示,你公司2023年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61.73亿元,其中,联营、合营企业和合作方经营往来款项11.85亿元,单位资金往来42.54亿元,代收代缴款项1.56亿元。请你公司说明报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比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主要往来款项的款项性质、交易对方及其与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及时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如适用)。

  公司回复:

  1.报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比大幅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公司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主要款项

  

  (2)报告期公司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主要款项

  

  报告期内,中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调整转型的过程中,销售市场的持续调整,房地产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困难,行业深陷非良性循环。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均不同程度陷入资金流动性风险。为促进生产经营正循环,公司持续开展“节衣缩食”专项行动,持续压降非刚性、非重点、非急需支出;同时严格执行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资金回笼,坚持资金“三收三支”原则,严格按照“以收定支、先收后支、收大于支”的规范,强化资金预算管控,从上表可见,公司全年收到的主要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总体减少41.28亿元,按照资金预算管控及开展的“节衣缩食”专项行动,势必会导致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步减少,这与公司目前的资金现状,经营方针以及资金管控措施相符,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较上年同比大幅减少合理。

  2.报告期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主要往来款项的款项性质、交易对方及其与你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注1]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红星家具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或其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公司

  3.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是否及时履行恰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核查了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的主要款项,其中部分提供给联营合营企业的股东借款、支付给合作方的项目公司富余资金调用款构成财务资助,其中亦包含支付给联营企业及部分关联方的相关费用,公司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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