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1 证券简称:东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4-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7875元(含税)
每股转增0.3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0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8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不实施送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金额,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披露之日(2024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新增回购公司股份79,94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增加至311,808股,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总额不变、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中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94,326,914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311,808股股份,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94,015,106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6,805,200.20元(含税),转增股本28,204,53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22,531,446股,最终总股本以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是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4,015,106×0.17875)÷94,326,914≈0.17816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94,015,106×0.3)÷94,326,914≈0.29901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7816)÷(1+0.2990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苏州工业园区智禹东微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智禹淼森半导体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87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875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088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0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0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08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7875元。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情形。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63,545,482股中包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311,808股,转增时需要扣除,即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实际转增股本基数为63,233,674股,转增数(变动数)为18,970,102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22,531,446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1.14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2668198
特此公告。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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