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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银行授信及调整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及期限的议案》,同意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为566,172.00万元(折合人民币,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2024年6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400000911-2024年光明(保)字0151号],为公司子公司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利”)融资授信提供担保。近日,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不可撤销跟单备用信用证开立申请书》[编号:SDZSZN403748],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墨西哥裕同有限公司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担保情况:

  

  (二)提供担保总体情况:

  

  二、本次签署担保合同的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8年8月3日;法定代表人:龚绘;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安托山高科技工业园12号厂房一层-五层;主营业务:产销包装盒及包装装潢印刷品。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20,134.13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7,273.28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为36.12%,所有者权益为12,860.85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比例6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经查询,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墨西哥裕同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4年3月13日;法定代表人:陈东明;注册资本:3,000墨西哥比索;注册地点:Calle Sao Paulo 2373 Nivel 2, bearing number 207, Col. Providencia C.P. 44630 in Guadalajara, Jalisco。墨西哥裕同有限公司尚未开展实际运营,暂无财务数据。公司持股比例100%,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经查询,该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签订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400000911-2024年光明(保)字0151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

  债务人:深圳华宝利电子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担保金额与期间: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4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0,0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进行担保。

  少数股东同比例担保情况:华宝利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华宝利60%股权,股东龚新持有华宝利29.4%股权,上海开亿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华宝利10.6%股权。因龚新为上海开亿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此次龚新代表其本人及上海开亿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华宝利提供了同比例担保。

  公司对华宝利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经营具有控制权,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不可撤销跟单备用信用证开立申请书》[编号:SDZSZN403748]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墨西哥裕同有限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范围:债务人的融资性债务和日常经营产生的非融资性债务

  保证方式: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开立、延展或修改保函/备用信用证

  保证担保金额与期限:担保金额为582,964.80美元,担保期限为自备用信用证开立起不超过五年。

  本次担保事项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业务范围、期限、费用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累计拟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66,172.00万元(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上述担保金额均系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最大限额担保,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23%。截至2024年5月31日,子公司在担保额度项下实际发生贷款金额为35,404.05万元(不含资产池业务产生的担保),即公司为子公司(含子公司之间)提供的实际担保金额为35,404.05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合并报表外的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均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本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不可撤销跟单备用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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