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4-026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持有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4,892,064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8.23%。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关于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政策条件的备案,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7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若需要减持可享受减持优惠,即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961,139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股份总数3.30%。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且任意连续3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且任意连续3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大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于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9月26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950,000股。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合伙企业在所持井松智能股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的,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结合井松智能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处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本公司及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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