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12日、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6个月的持股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情况
2020年12月23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1,994,900股公司股票已通过非交易过户至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725,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08%。
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变更及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即存续期为2020年12月29日至2024年12月28日。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所持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并需延长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审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2024-028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变动比例为0。
由于本次权益分派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计算后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60,000,0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持有的1,018,623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158,981,377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8,981,377*0.30)÷160,000,000≈0.2981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81元)÷(1+0)=前收盘价格-0.298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刘建华、北京沐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华基业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0元人民币;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电话:010-82898898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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