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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4年6月27日上午9:15至2024年6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6月27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2人,代表股份564,190,5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6,840,45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5,109,9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109,9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18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08,9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4%;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受让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34,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34%;反对5,00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55%;反对5,006,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西藏知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为267,350,097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6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3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3,132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及相关公告。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目前总股本11以截止2024年5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89,602,137股为基准计算,下同;将由1,389,602,137股减少至1,389,499,005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1,389,602,137元减少至1,389,499,005元。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办理后最终完成,最终股本结构变动以实际情况为准。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 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8:30-12:00、13:0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志坚

  联系电话:010-58850501

  电子邮箱:IR@visionox.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 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公司申报债权。

  (1)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其它

  (1) 以信函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邮箱收到相应文件日为准,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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