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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股票代码:001316          股票简称:润贝航科        公告编号:2024-025

  

  股东重庆宇之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5%以上股东重庆宇之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之航”)出具的《关于重庆宇之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因宇之航解散清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126,7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2%)已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各股东名下,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成,并已取得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非交易过户情况

  

  注:上表数据实际加总数与合计数的差异系四舍五入产生的尾数差所致。

  二、相关承诺

  (一)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因减持股份或者被动稀释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自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仍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过入方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俊锋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徐烁华女士,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财务总监田野先生,已离任财务总监周维女士(在原定任期内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非交易过户前,宇之航作为公司IPO持股平台南昌飞航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飞航”)的股票过入方,已严格遵守南昌飞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本次非交易过户后,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宇之航所持有股份的全体股东将继续履行南昌飞航所需遵守的各类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南昌飞航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承诺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承诺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承诺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承诺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股份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除外)。持股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4)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且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承诺人将配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持股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不含本数)时除外。

  (5)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承诺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承诺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本次非交易过户完成后,宇之航原股东(本次全体过入方)所持股份将合并计算适用公司第二大股东身份,如有减持计划,需按照公司2024年6月15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的《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解散清算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中的减持额度分配方案确定减持额度及比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股份减持颁布最新规定,则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二)宇之航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宇之航解散清算及拟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二)《关于重庆宇之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润贝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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