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4-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16.60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16.56元/股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7月5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0日,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相微”)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5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6.60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相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新相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暨公司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 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9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7,902,889.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若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相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新相微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三、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6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56元/股(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计算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59,048,441×0.039)÷459,529,412≈0.03896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6.60-0.03896)÷(1+0)≈16.56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4,500.00万元。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8,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6.56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4,830,9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0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4,5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6.56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717,3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59%。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资金总额、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 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93 证券简称:新相微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39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39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7,902,889.2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若在利润分配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余额未发生变动,不存在调整利润分配总额的情况。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9,048,441×0.03900)÷459,529,412≈0.03896元/股。
即公司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89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New Vision Microelectronics Inc.、科宏芯(香港)有限公司、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9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9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097181
特此公告。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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