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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2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辽港集团大楼109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志贤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共同推举执行董事魏明晖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席并主持现场会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长王志贤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李国锋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杨兵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董事李玉彬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陈维曦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匡治国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副总经理尹凯阳、财务总监唐明、董事会秘书王慧颖、联席公司秘书李健儒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选举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豁免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各项普通决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均超过二分之一,特别决议案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均超过三分之二,上述决议案均获通过。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8为关联交易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港湾产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群力国际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持有公司股份16,586,998,459股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苏敦渊  张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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