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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宏观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6月29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其他与申购有关的事项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日常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赎回时A类基金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A类基金份额持有满30天不满9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A类基金份额持有满90天不满180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A类基金份额持有满180日以上(含)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赎回时C类基金份额持有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1)转换费用由两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2)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3)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从申购费率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率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5)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7)转换份额的计算

  A、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B、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计算补差费金额 = (转出份额-再投资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赎回费-再投资份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Max {【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可与以下基金进行互相转换

  格林日鑫月熠货币市场基金、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远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稳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鑫悦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皓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高股息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聚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聚鑫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碳中和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鑫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泓盈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格林聚合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办理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放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A、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B、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C、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D、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E、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F、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G、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H、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含更新)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

  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C、本基金投资标的挂牌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D、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E、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F、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G、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H、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I、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J、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换转出申请。

  K、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1)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

  (2)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3)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注: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需以直销网上交易平台指定的、与交易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作为扣款银行卡,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需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销售机构可以开展本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6)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个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个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确认情况。

  (7)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如需办理直销网上交易,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办理相关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国际C座18层(15)1801室至1807室A单元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23

  (2)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查询《格林宏观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格林宏观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格林宏观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000-501)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相关事宜。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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