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4-临09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8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8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79,032,60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2,069,700股, 即可参与分配股本为1,376,962,907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8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7,560,139.31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76,962,907 ×0.158)÷1,379,032,607≈0.15776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776)÷(1+0)=(前收盘价格-0.15776)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776)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新建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58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58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4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42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5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公司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3-2901128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4-临09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8.84元/股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7月5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24年1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9.00元/股的价格回购股份,拟动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2024-临009)及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4-临019)。
二、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79,032,60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2,069,700股, 即可参与分配股本为1,376,962,907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8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7,560,139.31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临093)。
根据公司2024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4-临019):“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8.84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2024年7月5日生效。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的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仅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76,962,907×0.158)÷1,379,032,607≈0.15776元/股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9.00-0.15776)÷(1+0)≈8.84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26万股至339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6%至0.2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回购方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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