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全资孙公司义乌市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鼎特”);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义乌鼎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750万元。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不含本次)。上述担保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3、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为满足义乌鼎特经营发展的需要,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孙公司义乌鼎特银行授信事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年证字第0094号),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义乌鼎特本次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750万元的保证担保。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对义乌鼎特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同时授权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办理授信和对外担保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文件(详见公告:2024-022)。本次担保事项在年度担保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义乌市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胡忠娟
3、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D0RAAJ46
5、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义乌市鼎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主要业务: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经核查,被担保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无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保证人(乙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3,750万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为自2024年6月25日至2030年6月25日期间的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义乌鼎特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58,451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73%,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担保余额23,451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担保余额35,000万元,分别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12%、10.62%。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郑期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郑扬、刘立伟、金晨皓、张学军、王玉萍、丁志坚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监事朱俊杰、张岚岚、骆晓军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益惠女士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拟投资建设“年产6万吨高品质锦纶PA66长丝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出售子公司通拓科技100%股权暨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远迪、屠梦昀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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