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6号金嘉大厦A座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 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本行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2.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则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据本行所知,本行部分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其质押股权共计1,163,900股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合共99,159,912,138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99.99882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本行执行董事刘建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行在任董事13人,出席13人;
2. 本行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本行董事会秘书杜春野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相关安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2024年中期审阅服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向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部分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重选刘建军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重选姚红女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新安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张宣波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胡宇霆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 议案名称:关于重选丁向明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6.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余明雄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7.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洪小源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8.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9.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请见本行于2024年6月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根据监管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人(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本行62,174,849,280股A股、80,700,000股H股,共计62,255,549,280股股份)作为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第8项议案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杜宁律师、康娅忱律师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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