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4-6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5:00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W3座502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李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2人,代表股份数量270,165,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50,858,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19,307,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12%。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人,代表股份12,67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9%。
(二)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663,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57%;反对5,6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13%;弃权53,8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3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816,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23%;反对4,4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3%;弃权53,88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44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815,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19%;反对4,5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1%;弃权53,8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3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964,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869%;反对5,3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1%;弃权53,8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23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5,699,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67%;反对4,4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650%;反对4,4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3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除审议以上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田浩森、张志强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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