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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股东质询建议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股东质询建议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4〕17号),对公司相关方关于应收账款考核和业绩承诺的补偿情况,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公司收到《股东质询建议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核实相关情况,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问题:近期,你公司公告,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游网安)的交易中,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众合)作为应收账款考核义务方仍未按照公开披露的内容履行补偿义务;此外,由于智游网安未完成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需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其中彭瀛、郭训平及郑州众合由于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目前尚未完成业绩补偿义务。对于上述情况,投资者服务中心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建议权,具体如下。

  根据公告,公司前期已经向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发送《关于落实应收账款补偿事项的督促函》及《关于落实股份补偿事项的督促函》,分别督促其尽快支付应收账款考核补偿款项,尽快解除其名下股份质押及冻结状态,完成股份补偿。请公司说明上述发函追偿的实际效果如何,若发函追偿无效,建议公司尽快采取司法手段追偿,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回复:

  在公司发行股份收购智游网安的交易中,公司与彭瀛、郭训平及郑州众合等签订《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应收账款考核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根据智游网安的实际业绩达成情况及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制定了相关补偿方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考核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和《关于调整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补充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由于彭瀛、郭训平及郑州众合未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公司向上述三方发送了《关于落实应收账款补偿事项的督促函》及《关于落实股份补偿事项的督促函》,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和2023年7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尚未收到彭瀛、郭训平和郑州众合应向公司支付的应收账款考核补偿款项。此外,彭瀛、郭训平和郑州众合持有的公司股份仍存在质押或冻结状态,未受限股份不足以履行股份补偿义务,目前尚未实施股份补偿。

  公司非常感谢广大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以及提出的宝贵建议,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就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国华网安,证券代码:000004)于2024年6月27日、6月28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 公司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进行了必要核实,对影响公司价格异常波动的事项说明如下:

  1、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 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 必要的风险提示

  1、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向有关人员的核实函及回函。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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