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A 公告编号:临2024-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6月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及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4)最高法民申3304号)及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民事再审申请书》。有关内容请见本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13日、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9)。
二、进展情况
2024年7月1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304号),主要内容如下: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再审申请人因诉新大洲、五九集团、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终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驳回牙克石市人民政府、牙克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结果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304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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