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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4-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审查终结,驳回再审申请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 案件概况及最新进展: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路桥”)因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生纠纷。经专业机构检测,雷霆互动所认购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2013P03地块”的A4号楼整栋办公楼(以下简称“A4办公楼”)存在部分柱箍筋不满足构造要求,地上主体承重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7度抗震设防对丙类建筑的要求,以及楼板板面存在多处裂缝(部分为向下贯穿)等问题。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与原则,雷霆互动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相关购房合同解除,主张厦门路桥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物业服务费等各项损失。

  A4办公楼由厦门路桥开发建设,其产权上被划分为122个子单元。2018年5月,雷霆互动就A4办公楼整体签署1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进行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因A4办公楼产权单元问题,雷霆互动于2018年8月签署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裁定,法院驳回雷霆互动的起诉与上诉,认为雷霆互动签署的122份独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不同法律关系,系122个独立的诉,原告雷霆互动应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雷霆互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并撤销一审、二审裁定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件。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6月28日,雷霆互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雷霆互动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雷霆互动和厦门路桥按A4办公楼的单元数分别签订了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雷霆互动已就122套房屋分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二审法院认定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系122个独立的诉,并无不当。从案件审理上看,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节约诉讼成本,在案件分别受理后,考虑到122份合同相互之间存在关联性,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合并审理。

  ● 涉案金额:暂计为502,304,502.23元,包括购房款及利息,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物业服务费等各项损失赔偿。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发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合计约135.13万元(含税),其中125.59万元计入2022年至2023年,9.54万元计入2024年。

  公司对涉诉房产持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020年至2023年累计计提折旧6,485.47万元),2022年和2023年分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758.12万元和593.46万元,后续将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减值测试,并评估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目前案件处于管辖再审申请审查终结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续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由于涉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路桥城市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5月,公司全资子公司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相关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就位于厦门湖里区06-08五缘湾片区木浦路与槟城道交叉口西北侧“五缘湾2013P03地块”的A4号楼商品房(以下或简称为“标的房产”)认购事宜,达成本认购协议。

  ......

  乙方自愿认购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木浦路与槟城道交叉口西北侧的“五缘湾2013P03地块”A4号楼101~109、201~205、301~317、401~413、501~513、601~613、701~713、801~813、901~913、1001~1013单元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并确认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4,416.69平方米(具体面积数据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实际交付时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面积实测报告为准),购房款含税总价(人民币)叁亿柒仟肆佰捌拾叁万叁仟玖佰肆拾元整(小写:¥374,833,940.00元)。”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披露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厦门购置办公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0)。

  2018年8月,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按A4办公楼的单元数签署了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确定的最终购房总价为372,100,986.14元。截至2020年9月,雷霆互动已按合同约定向厦门路桥付清A4办公楼合计372,100,986.14元的全部购房款,付款方式为122个单元购房款合并进行支付。

  2021年6月,雷霆互动取得装修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展室内装修施工工作。2021年7月,装修施工单位在进场时发现A4办公楼存在多项建筑结构质量问题。就上述发现的问题,雷霆互动和厦门路桥于2021年7月底分别委托检测机构对A4办公楼进行局部质量检测,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就局部质量检测结论未能达成一致。

  2022年5月,为了解A4办公楼主体承重结构的质量及安全状况,雷霆互动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A4办公楼主体结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结论显示A4办公楼存在部分柱箍筋不满足构造要求,地上主体承重结构的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7度抗震设防对丙类建筑的要求,以及楼板板面存在多处裂缝(部分为向下贯穿)等问题。

  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与原则,雷霆互动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的相关购房合同于2022年10月27日解除,主张厦门路桥退还雷霆互动购房款372,100,986.14元及利息暂计70,604,687.61元,赔偿雷霆互动检测鉴定费、购房税费、物业服务费等各项损失暂计59,598,828.49元,以上款项暂计为502,304,502.23元,同时请求由厦门路桥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2023年1月3日,雷霆互动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披露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案件受理后,厦门路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3年5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雷霆互动的起诉,认为雷霆互动与厦门路桥签署的122份独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不同法律关系,系122个独立的诉,原告雷霆互动应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厦门路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披露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2023年6月,雷霆互动依法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并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案件。2023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雷霆互动提出的上诉请求。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披露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023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雷霆互动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披露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2023年11月,雷霆互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并撤销一审、二审裁定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件。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4年6月28日,雷霆互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雷霆公司和路桥公司按A4办公楼的单元数分别签订了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雷霆公司就122套房屋分别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二审法院认定12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系122个独立的诉,并无不当。雷霆公司主张与路桥公司之间系以A4办公楼整栋房产作为买卖标的物,但该主张属于合同的协商过程及履行方式问题,不足以改变双方就该122份合同分别形成独立且相互区别的法律关系的事实。雷霆公司将122份合同争议合并起诉,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尽管雷霆公司提交的合并起诉的案例与本案有一定的类似性,但案件情况并不完全一致,一、二审法院没有参照办理并无不当。从案件审理上看,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裁判,节约诉讼成本,在案件分别受理后,考虑到122份合同相互之间存在关联性,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合并审理;同时,雷霆公司称其是A4办公楼地上主体部分的唯一购房人,且其诉请路桥公司赔偿因办公楼主体结构不合格而导致的损失均是针对整栋楼而产生的,无法按照122个案件进行分割,但上述主张系以其诉请的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前提,应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确定。上述事由并不能成为其将案涉122份合同合并起诉的合法事由。122个独立的诉不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一审法院已就管辖权问题向雷霆公司进行释明,雷霆公司坚持要求对122套房屋整体处理,即全部解除或者全部不解除122份合同,并且不同意将122个案件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一、二审裁定驳回雷霆公司的起诉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雷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雷霆互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发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合计约135.13万元(含税),其中125.59万元计入2022年至2023年,9.54万元计入2024年。

  公司对涉诉房产持续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020年至2023年累计计提折旧6,485.47万元),2022年和2023年分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3,758.12万元和593.46万元,后续将按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减值测试,并评估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目前案件处于管辖再审申请审查终结阶段,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续公司将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由于涉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共5件,涉案总金额为786.01万元,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644号)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4-024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4年第二季度自主行权结果

  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行权股票数量:2024年第二季度,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且完成股份登记的股票数量为0股。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方式,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7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期间为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6日。现将激励计划2024年第二季度的自主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行权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激励计划,并进行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期权授予。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2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2021年11月8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2021年11月2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022年10月26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调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1月12日、2022年11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2023年10月24日,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注销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2024年第二季度行权数量

  

  (二)行权股票来源情况: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行权人数:2024年第二季度无激励对象行权。

  三、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激励计划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行权所得股票于行权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2024年第二季度,激励计划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0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权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行权结果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2024年第二季度无激励对象行权,不涉及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3444            证券简称:吉比特          公告编号:2024-023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 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90元/股,回购的公司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63)。

  二、 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现将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6月,公司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24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35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格为214.27元/股,最低价格为167.01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44,728,187.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股份进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 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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