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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洋生物”)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利用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含子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舜跃”)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7,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可滚动使用),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子公司福建舜跃以两笔募集资金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购买大额存单理财产品,两笔理财产品金额均为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

  截至本公告日,子公司福建舜跃已如期赎回上述理财产品,赎回本金2,000.00万元,获得理财收益37.34万元,本金及理财收益已全额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未超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备注:公司及子公司与上述银行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备查文件

  (一)银行电子回单。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股票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5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事项概述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以不超过28.00元/股(含本数)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预计为不低于人民币4,2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8,400万元(含本数),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以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2024年2月6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现将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6月2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票2,5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21%,最高成交价为17.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61元/股,累计交易金额为38,712,350.87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未违反下列进行回购股份的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本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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