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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002735          股票简称:王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1、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为基数,对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方案仍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实施。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总额(即390,914,6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8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32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96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8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公司不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1、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代为收取的现金分红不予返还,公司将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后注销,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2、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七、相关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奋进路4号王子工业园

  咨询联系人:白琼

  咨询电话:0755-81713366

  传真电话:0755-81706699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确认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书面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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