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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安世纪

  股票代码:688201

  信息披露义务人:岳向前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导致岳向前控制股份增加至6.11%,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适用。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翊心先生希望将更多精力集中于上市公司管理,恒信世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岳向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王翊心变更为岳向前,岳向前控制上市公司权益增加至6.11%。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岳向前控制股份为0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恒信世安控制公司股份13,14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6.11%。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北京恒信同安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岳向前变更为乔海泉,信息披露义务人岳向前先生不再控制北京恒信同安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岳向前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岳向前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安世纪

  股票代码:688201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翊心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1:李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2:丁纯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解除王翊心与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致行动关系,王翊心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的股份减少,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不适用。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翊心先生希望将更多精力集中于上市公司管理,恒信世安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岳向前。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王翊心变更为岳向前,王翊心与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致行动关系解除,王翊心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减少6.11%。

  二、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翊心与恒信世安为一致行动关系,王翊心控制公司的股份数32,198,880股,王翊心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02,510,720股,占公司总股本47.6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翊心与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9,368,320股,占公司总股本41.56%。具体如下: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翊心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伟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丁纯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翊心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李伟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丁纯签字:

  签署日期:2024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88201        证券简称:信安世纪         公告编号:2024-029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系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翊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的部分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亦不触及要约收购;

  ●公司5%以上股东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信世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王翊心先生变更为岳向前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王翊心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其通过恒信世安控制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4.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

  王翊心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恒信世安发来的关于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恒信世安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王翊心先生变更为岳向前先生。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翊心先生与恒信世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通过担任恒信世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14.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11%。本次权益变动后,王翊心先生与恒信世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王翊心先生不再通过恒信世安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314.24万股,岳向前先生通过担任恒信世安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1,314.2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11%。具体如下:

  

  注:李伟、王翊心、丁纯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仅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翊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外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不涉及各方实际持股数量的增减,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三、本次变更对合伙企业的影响

  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岳向前先生作为恒信世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按照《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务。本次变更不会对恒信世安的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除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外,《天津恒信世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其他条款及相关事宜均未发生变化。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系恒信世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导致,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后,恒信世安不再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被认定为与王翊心先生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与王翊心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翊心)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岳向前)。

  5、恒信世安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各承诺事项。

  6、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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