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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诚转债”因权益分派引起的 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24-050

  转债代码:113615       转债简称:金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12.4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12.2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7月11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 本公司可转债自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4年7月2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0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7月11日起恢复转股。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金诚信”)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发行人民币1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21年1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金诚转债”,转债代码“113615”。“金诚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3日至2026年12月22日,转股的起止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至2026年12月22日,本次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为12.43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草案)》:公司将以2023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当日可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2.00元(含税)的比例实施利润分配。如在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公司于2024年7月3日发布《金诚信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2024年7月10日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1日为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根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有关规定,“金诚转债”在发行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转股价格将相应调整。

  因此,公司本次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金诚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有关规定,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派发现金股利后,“金诚转债”的转股价格将按照P1=P0-D 进行调整。

  其中,调整前的转股价格P0为12.43元/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2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P1=P0-D=12.43-0.20=12.2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本次现金分红的除息日2024年7月11日生效。

  “金诚转债”自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7月10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4年7月11日(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3979               证券简称:金诚信            公告编号:2024-049

  转债代码:113615               转债简称:金诚转债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7,727,44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3,545,488.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自行发放对象除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0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以及有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债简称:金诚转债,转债代码:113615)的转股价格将由12.43元/股调整为12.2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4年7月11日(除息日)生效。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金诚信关于“金诚转债”因权益分派引起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561878

  特此公告。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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