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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2024-03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925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6月17日的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278,611,42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25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62,420,995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A股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9256元。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40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330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9256元。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33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税前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9256元。

  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6330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016562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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