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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3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公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或有权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并将另行公告调整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3,627,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2,071,953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01,555,047股。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分配金额进行相应调整,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15元(含税)调整为0.1531元(含税)。以此计算,公司2023年度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5,548,077.7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1,555,047*0.1531)÷103,627,000≈0.1500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500)÷(1+0)=前收盘价格-0.150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卜晓华、卜嘉翔、卜嘉城、嘉兴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3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3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377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377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779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3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3-86026183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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