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年7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6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7月16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 上述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 上述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人员以外的投资者。
(四)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戴海平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就上述所有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4年7月19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四)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采用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随同相关登记资料在2024年7月19日下午16: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并请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与本公司进行确认,联系电话:0576-86901256。
A、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请将相关登记材料扫描件发送至以下邮箱:zqb@xinlei.com,邮件主题请注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B、采用信函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相关登记材料寄至: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金丹君(收),邮政编码:317500。
C、采用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相关登记材料传真至公司,传真号码: 0576-86901256。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务必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参会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三。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人:金丹君
电话:0576-86901256
传真:0576-86901256
电子邮箱:zqb@xinlei.com
(二)会期预计半天,出席现场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若为授权则需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到会场。
六、备查文件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贵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举行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上代表本人/本单位行使表决权,并按以下投票指示进行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股东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截至2024年7月16日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17)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签字(或盖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1317
2、投票简称:鑫磊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本次会议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设置总议案。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一,2.00代表议案二,3.00代表议案三。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7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 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独立董事戴海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声明
1. 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戴海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戴海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戴海平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戴海平,其基本情况如下:
戴海平先生,男,经济师,注册税务师。出生于1963年11月,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在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分局任局长,温岭市地方税务局党委委员稽查局任局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四)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一)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提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提案1.00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案2.00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戴海平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对上述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征集方案
1.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征集期限: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9日期间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2. 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4年7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3. 征集对象:截至2024年7月1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4. 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表决权征集行动。
5. 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代为表决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秘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表决权由公司董秘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秘办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金丹君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城西工业园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17500
联系电话:0576-86901256
公司传真:0576-86901256
电子邮箱:zqb@xinlei.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2024年7月16日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6. 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7. 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 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8、由于征集表决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戴海平
2024年7月5日
附件: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表决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戴海平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注: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比例: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1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8日以短信方式送达了全体监事。会议于2024年7月4日在公司二楼大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巧雯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激励计划的考核目标,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监事会认为: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备查文件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5日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4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6月28日以短信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董事钟佳妤女士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钟仁志先生召集和主持,蔡海红女士、陈巧雯女士、江丹女士、蔡健龙先生列席。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袁军先生、金丹君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袁军先生、金丹君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办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及可归属的数量;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等;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袁军先生、金丹君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2024年7月22日(星期一)14: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林盈池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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