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24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30,00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当事人如不服此判决,均可依法提起上诉。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原告”)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苏0505民初48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0日,公司因按合约未能收到大通阳明18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纠纷事宜,对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公司”)、上海谦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宏公司”)等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虎丘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因被告大业资管公司、光大兴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披露的公告《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202236),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上诉。2023年8月,苏州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虎丘法院重审(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63)。
虎丘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重新立案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2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本次诉讼裁定的主要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4)苏0505民初485号],虎丘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大业资管公司、谦宏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款损失3,000万元。
2、被告光大兴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被告大业资管公司、谦宏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1,20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41,980元,由原告负担55,670元,由被告大业资管公司、谦宏公司共同负担186,310元,被告光大兴陇公司就前述两被告共同负担的186,310元中的74,524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判决为发回重审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前期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本金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505民初485号]。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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